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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实施4年后,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开始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已纳入国务院法制办年立法计划。 从花椒、毒生姜染色到近期曝光的镉米、毒皮蛋,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不断破坏着食品安全管理公众的信服力。 相关人士表示,如何使“重典治乱”成为修改《食品安全法》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讨论的最激烈焦点?

“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废除了原有的《食品卫生法》。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称呼的变化,本来就被人们寄予很高的期待,但新法实施后的4年间,食品安全事故持续着,可怜的中国顾客们每天都在为“能吃什么不能吃什么”而烦恼,告别了这个世界 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国民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越来越没有信心的背景下,新法仅用了4年就得以实施,但亟待修改。

“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新法4年修改,是因为现实变化太快,还是因为法律本身落后,没有详细论述; 但是,修改后,能抑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吗? 说实话,谁都可能很难有这样的自信。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在法律修改问题上,用严厉的刑罚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用严格的说明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让食品制造者产生恐惧,让食品监管者承担负担是理所当然的义务。 但是,无论新法如何“重典治乱”,新法如何强化监管说明责任,好的法律如果不认真执行就没有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是法律缺陷问题,也是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笔者认为,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监管外,新法修订还需要引入第三方监管,依托市场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一个可靠的方法是以法律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性保险。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者,最大的价值是,这可以补充政府的监管体制,利用市场力量,促进保险公司重视食品安全。 因为,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会认真监督食品安全。 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施食品责任保险是有先例的。 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有这个规定。 在许多国家,没有保险的食品不敢在市场上销售。 就像没有保险的汽车害怕在马路上开车一样。 另一方面,该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不投保是违法的。二是,如果不投保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于有非常严厉的处罚,关联公司可能有破产的风险。 相反,保险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如果跟踪食品生产过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律也可以取消开展这项业务的资格。

“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完全利用市场机制平衡食品安全,如果制度设计得当,必然会成为政府监管力度之外的有益补充。 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是公司的保险率很低,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 这不是很奇怪吗? 明明出口品本身质量很高却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身“二流”、“三流”的内销产品反而不投入,这证明了什么? 这也证明了国外对食品安全的处罚要比国内严格得多,公司不投保可能无法赔付,这也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的惯例,不投保是不能出售的。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参考的。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用强制责任保险填补食品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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