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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
规定网络金融是在管制“负面清单”之中,还是在管制“负面清单”之外。 也就是说,网络金融创新是属于无需监管就可以进入的行业,还是属于需要监管和监管的行业? 我们认为,要定义“负面清单”的内外差异,就必须认识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否和以前流传到金融业一样属于高风险行业。
电子商务隔着网络的特点迅速发展,迅速进入了金融领域的各个行业。 另一方面,网络金融充分展现了网络“世界平坦”的优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接触到众多读者,经营活动的杠杆作用迅速扩大。 另一方面,嫁接金融的“世界弯曲”优势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服务一般化效果,也扩大了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领域,金融是高风险领域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也属于高风险领域。 其快速膨胀带来的风险预警包括:。 首先是对银行领域的警告。 特别是在小银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行存款可能会快速移动,这可能会成为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诱因。
其次,由于余额宝筹款迅速膨胀,投资的货币基金已经是世界第四大基金。 事实上,在市场容量和基金经理能力、宏观货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大量资金涌入货币基金市场,但实际上与银行大量的财富科技商品、信托产品和其他非标准产品一样,影子银行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网上证券投资活动直接转移到网上,一方面存在违规违法风险。 如集资办法、证券投资资格、金融产品风险论证、建立网上金融征信系统等。 特别是“合法集资”的问题,包括余额宝们和其他p2p投资平台的在线集资。 如果余额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筹集资金是私募股权行为,那么这显然是超过200人的私募股权活动。 根据现行证券法,这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余额宝公布《余额宝协定》为公开募集行为的,公开募集资金理财或投资理财在取得证券投资资格和理财资格论证后进行。 对于上述明显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支持创新”的说法来回避。 这不仅无视法律权威,如果树立榜样,还可能成为挑战其他法律活动的借口,不利于网络金融活动的法治化。
四、对利率市场化的认识存在严重误解。 即,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们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首先,我们认为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利率在余额宝以前就市场化了。 其次,市场化利率应该是为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资金价格。 认为利率市场化的本质是各类主体通过发行和交易各种金融产品,形成不同期限、不同风险优势资金价格的观点,可能会误解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网络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部分,表现出相关方面的风险,其规范运行需要创新相应的机制。 首先,必须确认网络金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业审慎监管和一体化监管已成为共识,互联网金融应是互联网风险和金融风险叠加的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也就是说,网络金融不是“没有说不让做就可以做”的领域,需要基本的审查、门槛和资格。 因为,以互联网加“金融”的新概念为“创新”和所谓“市场化”为理由,将互联网金融从监管的“负面清单”中剔除,放松互联网金融所需的规范和监管是不正确的方法。
其次,应关注互联网金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银行存款的风险。 金融危机后,金融业分业经营是审慎监管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功能范围的规范,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不是理财和投资支付而是费用支付。 严格执行职责规定,客户可以根据支出转移资金,从而降低大规模资金转移的风险,而无需进行大量资金转移。
第三,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转账账户中的资金管理。 2003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客户保证金账户一定要直接在银行开户。 理由是证券企业擅自使用顾客保证金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可能会给顾客带来很大的损失。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客户资金基本上不能和证券企业保证金账户一样随意使用,应参照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四,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两部分,实体公司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这有利于根据不同的风险实施分类监管。 关于证券投资互联网平台,可以参考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则,以及互联网公司的规则和网上证券投资机构的规则。 这包括资格条件、资金募集和备案登记。 还可以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进行操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一级的监督管理。 网上证券投资平台可以借鉴余额宝投资账户管理的做法,及时管理客户账户,每天的净利润和收入可以及时显示,客户可以随时查看和掌握投资收益情况,新闻足够对称,余额宝可能会快速膨胀累积的系统。
实体企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资质门槛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不足以及相当规模的公司新闻数据库不足时,必须纳入“负面列表”。 大体上实体公司无法服务互联网平台执行p2p模式,进行网上融资活动,互联网平台将实行一定程度的杠杆化保证。 严格实行网络平台与担保体系分离,投资资金直接进入融资资金账户,接受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的监管。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左小蕾:网络金融应实施“负面清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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