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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施纳出生于浙江杭州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宣布,在对比中银领域合同样式条款规范整顿工作时,发现10家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 据说这10家银行包括温州银行、绍兴银行等。

对此,《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给上述几家银行打了电话。 其中,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通报了该银行的一个合同条款,称该银行已修改完毕,并在向工商局备案后尽快印制采用。

8种费用类合同

“经审查,80份银领域合同的样式条款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但银领域基于抑制风险和防止不良债权,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少许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样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件。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做了如下陈述。

“浙江整治银领域合同样式条款 10家银行“上榜””

在此次维修工作中,浙江省工商局先后向该局注册的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等10家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费用类(抵押、质押、最高额度抵押等)担保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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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共性问题大致可分为: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银行免除自身责任、银行加重客户责任、银行排除客户权利、某种形式的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某些条款表述不确定、误导客户

例如,在一个合同条款中,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调整利率等级。

对此,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根据《贷款通则》第13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明确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 因此,借款合同中记载的利率是执行的利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调整利率,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出空间,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有可能给借款人带来不明确性,相应损害借款人的首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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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金融客户可以集体保护权利

目前,我国银领域的地位比较特殊。 因此,公司和客户与银行交易、签字,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样式条款,多数只能选择“是”或“否”,但这种双方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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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银行等处于特殊地位,因此这是卖方市场。 只有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合理的东西。 工商部门抓住这项工作是个好案子,相信会慢慢改善的。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朱东耀表示,规范银领域的合同样式条款,有助于加快银领域市场化进程,提高银领域的竞争力。 对银行来说,只有通过规范经营和优质服务,才能获得越来越多的顾客和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

据悉,开展维修工作以来,浙江省工商部门共核查银行193家、检验银行分行1129家、检验银行领域合同4991份,目前相关银行的费用纠纷明显减少。 以杭州为例,年9月~11月,受理投诉件数为15件,比去年同期减少64%。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傅莹明确表示,整体上金融客户维权意识薄弱,单方面维权价格过高,因此这方面起诉较少。 实际上,相关顾客可以利用顾客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集体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浙江整治银领域合同样式条款 10家银行“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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