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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族”的福音? “支付宝们”的魔法? ——中央银行向新规的各方支付解读
他说,今天央行应对制定网络支付新规则,满足金融客户较为有效的诉求,维护客户权益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 忽视安全,轻松应对客户的金融诉求,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并详细说明了《办法》中关于维护顾客权益的规定。
在此之前,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 网络支付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则,包括网络支付限额,引发了热议。
以下是回答全文。
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为宗旨,满足公众日益个性化、差异化的支付诉求,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但是,支付机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问题和风险不断出现,顾客得不到较为有效的保护。
一是支付账户一般不实行账户实名制。 公安部表示,许多机构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一家支付机构通过开设大量假名支付账户,向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较大。
二是挪用顾客资金。 经常引起顾客上街或包围政府部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疏于安全管理。 一些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客户资金和新闻安全机制,安全防范不到位,对客户新闻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有可能将相关风险引诱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 今年1月,一家支付机构泄露了数千张银行卡新闻,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假卡损失达3900多万元。
四、缺乏顾客权益保护意识,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维护普通顾客权益困难。
另外,客户在采用网络结算等服务时,急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在追求支付便利性的基础上,顾客忽视对自身金融新闻的保护,对支付业务内在风险缺乏警惕,风险不断积累。 随着越来越频繁的支付活动,个人支付新闻的泄露风险大幅增加,顾客面临着更大的资金被盗和诈骗的风险。 据统计,截至200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金融资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网络支付类投诉占网络金融类投诉的95.06%。
满足金融客户比较有效的诉求,维护客户权益是金融业务的出发点。 忽视安全,轻松应对客户的金融诉求往往是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就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金融机构向顾客提供了零首付的住房贷款服务,极大地便利了顾客,但经过长时间的风险积累,过度创新导致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凝聚,引发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破产,金融
因此,为了促进网络结算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保护金融客户权益的央行法定职责,《办法》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 根据我国网络结算业务迅速发展的实际和金融费用现状,使结算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系统地平衡结算便利性和安全性,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网络结算业务的风险
《办法》在维护客户权益方面制定以下第一条规定。
关于知情权,规定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包括的具体文案,要求支付机构以明确的方式向客户出示协议中具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以比较有效的方式确认并明确了解协议文案。 (第7条、第10条);
在选择权方面,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顾客的真实意愿,公平展示顾客可以选择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顾客选择任何一种资金收付方式(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安全方面,强调快捷支付应由客户直接授权给银行,按约定进行交易验证,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相互推卸责任。 使用正向激励机制,诱惑支付机构使用更高的安全验证手段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在新闻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完善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以“最小化”的方式大致收集、发送、解决、保存顾客的新闻(第30、34、35条);
在损害赔偿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赔偿机制,采用不能比较有效地说明顾客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的风险准备金及时先行赔偿。 (第37条);
关于纠纷和投诉的解决,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服务的机制(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7条)。
《办法》在起草期间广泛听取了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专家学者、自律组织和顾客的意见,吸引支付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顾客权益保障机制,加强了监管机构对顾客权益保护的构想。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央行回应支付限额:为防风险”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7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