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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官方媒体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具体复印件如下。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相关机构:

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迅速增加,各商业银行在扩大住房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全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融资政策的通知》(京建法( 3号) ),为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贷风险、合规风险等,通知以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各商业银行坚决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体要求,继续严格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长,严格实行差别化的北京银监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承担严格的说明责任。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离婚后一年内贷款人实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严格控制贷款风险据有关方面介绍,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况有所增加,这影响了调控政策的效果,也产生了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 因此,对离婚后一年内的住房贷款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必须参照套房的信用政策执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查住房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查询北京住房交易权属新闻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 在公积金贷款数据进入征信系统之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住房贷款客户的新闻报送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将公积金贷款记录统一反馈给各商业银行。 经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不查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根据住房贷款两项政策执行。 各商业银行应当对购房家庭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保留档案查阅。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严禁将各类“举债”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各商业银行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大致情况,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对购房者的首付资金来源,“ 而且,各商业银行

应当加强对支出贷和其他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支出贷、个人经营贷款等名义借贷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用风险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月供收入比( 50%以下)等政策要求,加强对购房人收入说明资料的审核。 对购房者提供虚假收入说明,或者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 对于已年、未就业、无固定收入、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大致可以参照套房的信用政策执行。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六、合理判断住房价值,提高住房贷款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判断,提高对房地产价值的真实客观评价和判断能力,并根据住房的合理判断价值进行放贷。 商业银行配合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进行判断时,应当加强对合作者的约束和审查,不造成道德风险。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加强对分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的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分行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以及自律机制明确的自律要求。 分行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认真解决。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领域的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款、尾款贷款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 对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非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当立即中止与其业务的合作。

“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央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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