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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内首次出现了大量发行代币( ico )等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投机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的精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
一、正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是本质上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是代币券的非法发售、证券的非法发行和非法发行。 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司法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就业协同,按照现行就业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混乱。 犯罪嫌疑被发现的,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采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进行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 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也不得作为中央的对方进行买卖,而是作为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对象
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平台和移动app,并要求互联网通信部门在移动APP APP商店予以处置,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也不得担保代币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是社会公众必须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
代币发行的融资和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很多投资者不要上当。
对使用“货币”名称进行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通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每个人发挥领域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金融领域组织要做好政策解释,自觉抵制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督促会员远离市场混乱,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央行、银监会等七部门发文: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为非法融资 应立即停止”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7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