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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一时的网络贷款已成为民间贷款的在线“升级版”。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网络贷款纠纷近年来大量涌现,不仅给社会问题,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证券时报《网贷者亲身记: 8家贷款企业如何让我累计负债百万美元》的报道,在今年6月14日刊出后,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文将继续深入调查网络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了解网络借贷合同背后隐藏的本息算法之路、当前司法局限、监管乏力。
业内高级人士认为,成为高利贷变种的网络贷款,要想走向规范化,需要各方共同管理和治疗,就需要每个人掌握法律武器。
“我们打算起诉。 》8家贷款企业(以网贷企业为主)的借款人王素芬(化名)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她和家人将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自己此前多付的利息。
年,做服装生意损失了14万元王素芬,没有收入来源,开始贷款借贷。 4年来,她向8家贷款企业借款,累计借款百万元,最后债务余额为58万元。 最近,在家人的帮助下,她向各小贷企业和网贷平台提出以月利3分为条件清偿债务。 (详见证券时报年6月14日a4版《网贷者体验记: 8家贷款企业是如何让我累计负债百万美元的》)
在发布消息之前,已有亚联财、盛进等4家企业接受谈判,同意王素芬提前还款,并以36%的利率清偿债务。 但是,也有企业在信息表达的过程中采取强硬态度,寸步不让。 对于这样的企业,王素芬和家人打算起诉。
据《泰晤士报》记者报道,全国有很多因网络借款提起诉讼的。 司法部门将此类诉讼归类为民间借贷纠纷。 p2p (网贷平台)、中小贷企业不是由国务院下属的金融监管部门发卡的金融机构,而是由地方金融办公室和工商部门管理,因此其业务本质是民间借贷。
泰晤士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间贷款”为关键字,检索到的案件数超过了200万件。 在增加趋势上,近10年中,前5年曲线平坦,每年出现不足1万件的判决,但从去年开始案件数急剧上升,当年超过2万件,年达到58万件。 年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元年,当时p2p、小贷企业在全国开花结果,随后几年,花了金融、现金贷、信用分期等业务四处奔走。
王素芬起诉的底气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36%以上的约定必须无效。
王素芬和被告网贷机构的第一个不同点是是否同意合同中明确贷款利息。
比如深圳某中小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借款,王素芬借款本金8万元,首月代扣代缴本金及各类费用13150元,实际收到66850元。
王素芬认为,本金应按实际入账的66850元计算。 的预扣利息方法是典型的“砍头”,不应该计算在本金上。
在信息表述中,这家小贷企业的服务人员认为,手续费是咨询机构收取的,不是利息。 咨询机构向王素芬提供借款咨询、贷后管理等服务,收取中介费用。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勇律师表示,这个例子非常典型,如何完善归集,准确认定实际利息额,往往是借贷双方争论的焦点。 他认为,与借款人除借款合同外,还应与资金借方以外的市场主体签订其他合同,支付管理费、新闻费、咨询费、手续费、保险费、中介费等非“利息”名义的费用相比,实施全产业链的监管和全收益链审查。
“基本上,除借款人自愿购买且购买与借款人无任何好处或利害关系的服务外,所有费用应被认定为借款人法律关系下的借款人借款利息费用。 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24%、36%这种“保卫人民的利器”,将为了资金玩家的眼花缭乱而高高举起,轻轻搁置。 ”熊勇说。
隐藏得更深的是利息的“算法类型”,法庭也未必能识别。
以王素芬的这份合同为例。 贷款月收入为1%,月中介费率为0.97%。 以8万元为本金,共分12期还款,首月还款13150元后,合同规定,剩余月份王素芬每月需还款8242元,其中包括每月还款的本金6666元,利息和手续费共计1576元。
据证券记者介绍,该算法是借款本金除以期数,得到应每月偿还的本金,再将本金乘以月利率,算出每月利息,再将本金乘以月中介费率,算出每月手续费,再结合每月本金,得到每月分期金额。
这是中小企业和网贷平台常用的算法,以“每期还款= (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贷款期限数+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数)”的形式,根据合同有时也将其称为“等本等息”
该算法的常规是,王素芬每月还款没有考虑到部分本金会返还,剩下的月应该扣除已经返还的本金,以剩下的本金为基础计算利息,不应该以初始本金计算利息。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旺根认为,在贷款行业,本金应以借款人实际聘用的数量为准。 借款占用多长时间,收多少利息? 没花的钱不应该收利息。
负责某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部门的人也认为,民间借贷业务应当按照“按多少本金收取多少利息”,在计算利息时扣除已经返还的本金。
上述“套路计算法”只适用于借款人到期不重复还款的情况,分期付款时,不抵扣已经还款的本金的方法,实际利率将远远高于名义利率。
以王素芬这笔借款为例,在砍掉代扣代缴的费用后,以每期剩余的本金计算利息,实际年利率超过45.5%,合同上约定的年息只有12%。
证券记者发现,只有少数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避开了该算法的道路。 法院的算法通常很简单。 比较当事人起诉时的总利息除以总本金,是否超过最高法规定的24%和36%的红线。
其实,上述“算法类型”在网络贷款等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最多,但在银行贷款部门的本息计算方法中并不存在。 银行每月已经扣除本金,剩下的本金为借款人计算利息。 银行官网和该官网的各本息计算机有扣除本金后的贷款计算窗口。
王素芬得到了民间借贷行业非常有经验的律师的一点支援,但是没能稳定住胜利券。 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王素芬一家怦然心动。
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放贷人夏某诉借款人孙某无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孙某认为,他只从夏某处领取49800元,但必须以借款合同上的65096元为本金偿还。
诉讼从北京市二中院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在借款本金认定中,孙先生签订的《借款协定》、《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合同》等,应当取得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夏先生代为支付。 夏先生提出证据说代孙先生支付了费用,但孙先生提出了直接的证据无法反驳,因此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65096元的合同本金也不冤枉。
在利息计算上,高院认为孙某借款65096元,按合同约定月还款3363.29元,24期共80718.96元,按估算,年利率约为24%。 毕竟,北京市高院不支持借款人孙某的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民间借贷纠纷,甚至同为当事人的夏某,在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出庭,结果却不同。
借款人李先生向夏氏借款12.86万元,但实际只收8.98万元,夏氏以介绍费、管理费等名义起诉他抵扣3.96万元。 由于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合同本金,李先生在提前还款时返还了3.3万的利息,要求夏先生退钱。
夏氏此次也声称,3万9600元是夏氏向李氏世代支付的咨询费、房费等费用,李氏同意并授权,夏氏提供了与世代交替相关的证据。
中山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精神,贷款人不得利用自己的特征地位提前扣除利息。 借款人在扣除时得到了借款人的同意,但借款人可能必须为了借款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服务费,该法院认为中介机构可以向李先生收取服务费,但李先生应该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夏先生不应该利用自己的特点地位协助中介机构预先扣除服务费。 因此,预先扣除的相关服务费不能计入本金。
最终,在法院的支持下,李先生收回了自己多付的3.3万元利息。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虽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但类似案件多为现实,纷繁复杂,加之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具有自主裁量权,因此类似案件的分区域判决结果存在不明确性。
“法院每天审理的案件非常多,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复杂,弄清楚算法需要金融专业的信息,法官的劳动强度很大。 由于各种因素,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出现了差异。 ’据司法人员称。
但是,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的上述案件判决借款人胜诉,给王素芬和家人带来了信心。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例中,不少人像王素芬那样拿到了法律武器,但这并不是主流。
证券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款企业或放贷人起诉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 这类案件的被告,也就是借款人经常不来法庭,结果贷款企业和放贷者胜诉的情况很多。
“这些被告往往是缺乏法律知识的个人,有人不想偿还,不敢出庭; 有些人还不能还,逃跑了; 有些人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上述司法部门的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对此,一位律师表示,虽然许多被告人不知道,但出庭可能是自己清偿贷款、多付利息、从债务漩涡中上岸的最佳机会。
法庭知道,法官一般分期偿还债务,在利率为24%~36%的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支付,支付完毕后后悔想回去的,法院不支持。 相反,如果贷款人试图收取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如果利率超过36%,借款人要收回,法院就会支持。
根据上述律师的说法,许多被告只知道借款额在迅速增加,但出乎意料的是,实际利息比合同上的利息要高得多,因为被隐藏在隐藏的利息计算的道路上。 但是,正是在法院强光的照耀下,高利贷才一一“现形”。
“贷倒空子,被告人不出庭。 我们法官也没办法。 ”法官说。
在证券时报记者的调查中,有“职业放贷人”嫌疑的团队引起了记者的观察。
以上述两个法院判例中出现的夏某为例。 在中国的审判文件网上输入夏氏的名字和“民间借贷”,共发现9627条新闻。 其中,夏氏和三家中介服务企业经常出现在一起,身份有时是原告,有时是被告,在纠纷中出现了网络贷款平台、网络中介服务企业等新的贷款模式。
指根据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定期向他人贷款,取得高额利息的个体。 职业放贷人最初进入公众视野是,法院发现许多类似案件原告为同一个体。 据媒体报道,在逐渐组建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中,有7成来自职业放贷人。
今年2月,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发表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并发行了职业放贷名录。 根据《实施意见》,同一或相关原告在本院民事诉讼中参与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在同一年度内参与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将纳入《职业放贷者名单》。
被列入名单后,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不认定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为解决,发现有高利贷、暴力借款等违法犯罪嫌疑的事实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据一位与职业放贷人提起诉讼的律师称,在一些职业放贷人背后,有中小企业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
据了解,职业放贷人的“常客”很多,包括填写超额借条、要求借款人转账给第三方等更隐蔽的形式盘剥借款人,规避法律法规对高利贷的限制。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网贷者亲历记:本息计算套路深 纠纷案剧增判决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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