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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金融监管不能实施双重标准
银行等此前传出金融机构“躺着赚钱”的结果,是因为投资者财富管理的诉求未得到满足,网络金融作为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提供了便利。 一些业内人士质疑,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没有大规模互联网金融,为何在国内风风火火,在短时间内呈现燎原之势? 投资者的财富管理诉求长期以来无法满足垄断体制,可能是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备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但是,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好民间资金的出路,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搭建快速融资平台做得不好,也会引发各种金融混乱,甚至引发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交织在一起,许多金融诈骗以创新为名的玉石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急需的是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和一致性,不能实行双重标准。 但现实是,监管层涉嫌对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众包型金融监管过度,p2p、贵金属现货投资等行业存在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缺失的现象,金融“布拉
清科研究中心将网络金融分为九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金融大数据、众包、网络金融门户、比特币、征信、产业网络金融及个人理财工具。 这9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大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没有长期以来确定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
在没有严格监管的市场上,必然会伴随各种金融混乱,滋生金融诈骗等犯罪现象。 这几年是p2p“爆炸性增长”的阶段。 根据《中国p2p贷款服务领域白皮书》,年末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年网络贷款领域总交易量超过100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20万人。 但由于缺乏监管,p2p网贷平台频繁出现业主“退路”,去年已有80多个网贷平台相继倒闭,相关金额约达12亿元。
根据现有法律,p2p网贷平台尚未确定金融部门监管,工商局主要负责书面审查,注册只需数十万元,注册后不能比较有效地动态管理。 这些平台为了取得人民的信任,将出示工商注册等形式要件的一部分,但金融机构的设立要件不仅如此。 由于缺乏金融监管部门,这些网贷平台缺乏前沿监管,结果导致大量储蓄犯罪和资金链断裂后的资金外逃,事后受害者只能报警,以非法集资和诈骗罪的名义追究刑事责任。
p2p领域7年来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我们的管理模式是出问题后的集中整治。 贵金属作为新兴市场,存在监管不足、过度交易、代理商理财等领域的问题,在一些地区,金融诈骗已经成为领域的潜规则,发展成灰色优势链和完善的犯罪链。
央行12月底表示,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个体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和中心。 但是,黄金可以管理,白银不能管理。 之后,实物白银交易在各地开花。 缺乏监管的结果是,一些交易所和贵金属企业自行成为“黑色平台”。 在一些地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种对赌游戏,交易所、会员、代理商都在层层设置陷阱。 所谓的交易软件完全由后台操作,投资者损失的巨额资金落在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里。 这些不良交易所已经涉嫌金融诈骗,不能用一句话来形容“领域快速发展不规范”。
互联网的个人理财也同样危险,这些血淋淋的巨大金融黑洞,无情地将不明真相、没有投资技能的投资者拉入正轨,坠入血渊。 诚然,监管是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特别是在市场缺乏自律和市场信誉的新兴市场环境中,严格监管和审慎创新应该是主要基调。 互联网金融既是金融产品,也是信用的风险定价,需要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所有金融产品都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范畴,但关键是以法制理念进行监管,不能放任过度监管和自由,遇事后走向两个极端。
由于监管双重标准和监管法制化模糊,监管政策随意性加大,部分金融产品涉嫌监管过度,部分金融产品放松或放任监管。 重要的是,不要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容忍欺诈,也不要以金融安全的名义扼杀创新。 请明确创新与安全、欺诈的边界,严格金融诈骗,以免阻止金融创新。
网络金融在创新行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规范法律、完善法律规则、健全准入制度。 不能总是以鼓励创新为名放松管制。 缺乏管制的结果是,人为造成无数金融黑洞,客观上容忍金融犯罪行为,将弱势投资者置于虎口。 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也要有合规意识,自主接受监管,加强领域自律。 监管层也需要在网络时代加强“网络思维”,鼓励真正的金融创新,严厉打击假借创新之名的金融诈骗,以法制化的监管促进市场自治能力和自律机制的早日形成。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网络金融监管别光盯着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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