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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进入养老金市场,终于完成了《根本大法》。 其意义在于,经过多次社会形势民意酝酿和多年有限的市场准入实践,终于形成了向养老金市场开放的势头和审慎局面。
开放的势头是因为进入养老金市场有全面实践的法理基础,但也证明了与比例基线的设定和投资领域的价值维持目标相关,“方法”是妥协的结果,进入养老金市场也呈现出谨慎的局面。
此前,由人社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于6月30日至7月1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养老金投资一直在实践中,只是收益相对较低,如购买国债和储蓄等。 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在于多样性。 也就是说,不仅可以投资安全性高、收益率低的金融产品,还可以投资股票和股票基金等产品。
股市收益很高,但风险也很大。 这是公众对养老金上市感到不安和不安的主要因素。 如果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国民对于养老金投入股市的黑洞的不安就不会消失。 这是养老金市场准入难以形成统一制度规范的根本原因。
目前,《办法》终于出台,划下进入市场比例的红线,确保养老金资金池大盘的安全。 这体现了社会的关注,所以《方法》有公众的基础。 毕竟,没有“方法”限制的养老金一旦进入市场,一旦进入市场,要确保资金安全就不容易了。
完全开放,最终可能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悲惨局面,这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害怕养老金资金池不足的全面不安。 如果有限制,养老金进入市场的关键是如何选择受托机构。
事实上,养老金进入市场并不是空白说的。 广东省和山东省已先行试点,两地区各拨出1000亿元,委托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投资。
实践表明,养老金入市收益很好。 特别是在广东省,这种委托投资模式已经运行了两年,目前已进入第三个投资运营周期。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可以继续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这是《办法》中规定的。 但是,受托机构也必须多样化。 根据《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作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委托人承担具体事务。 《办法》指定的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显然,《办法》并不确定受托机构的多样性,但为受托机构的多样性指明了方向。 不仅是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财政部门等地方相关机构也可以成为受托主体吗? 这是《方法》值得关注的地方。
毕竟,把各地的养老金全部交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不仅难以抑制风险,而且容易造成“投资垄断”,对其他机构也不公平。
我们认为未来受托机构的多样性是理所当然的义不容辞的。 例如,各省市区町村的养老金余额部分也可以委托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投资。 当然,各省也可以设立其他专业化的投资企业进行养老金入市的操作。
进入养老金市场的受托机构多元化,必须在系统性风险解体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制约受托机构的投资行为,避免资本市场的合理投资成为无中生有的投机,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上述《办法》为养老金入市提供开放空之间,还设有慎重的防火墙。 现阶段可以,但养老金一旦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首当其冲的是受托机构的多样性。
(作者是察哈尔学会的研究员)。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张敬伟:养老金入市的开放之势与谨慎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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