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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孙璐
昨天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从内控职责措施、保障机制、考核体系、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了商业银行的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的内部控制。 与原《指针》相比,新版《指针》增加了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管约束两方面的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指引》补充了内部控制评价的实务要求。 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复印件、程序、做法和标准,对纳入合并表管理的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实施一次。 必须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划分内部控制缺陷的等级,确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在新增加的监管约束要求中,修改后的《指引》增加了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商业银行,《银领域监管法》第37条
更重要的是,新“指导”要加强监管约束方面的责任追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控管理责任制。 其中,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比较有效的等级负责,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管理责任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妥善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直接负责; 业务部门应当对没有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没有妥善履行检查职责,没有及时执行整改直接负责。
但是,新《指引》对部分业务和环节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只对风险管理、新闻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等提出了大致要求,没有与具体业务进行比较的条款。
某国有大型内控合规部主管就此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银行目前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越来越丰富,涉及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金融市场等多条线,《指引》对所有业务提出具体要求时, 因此,《指引》越来越是纲领性的规范文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从立法导向的角度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经营开展的前提,控制过程要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要体现更为主动性、大体性的要求。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新版商业银行内控指引起布 监管约束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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