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809字,读完约12分钟
7月28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通报了公司、个人、银行的外汇违规案例。
在公司的模范方面,首要的是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伪造发票和提货单、重新录用报关单等非法将资金转移到国外。
对于样本个体,主要利用多个国内账户进行逃避、汇款等。 银行方面没有进行审查等。
样本1 :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汇兑事件(/S2/) )。
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企业捏造购房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大量外汇资金非法流失。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因违章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处罚金606万元。
例2 :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的汇兑事件
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企业签订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物提单,向国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样本3 :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企业逃避事件
年4月至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企业勾结境外企业,采用废止的提单、虚构出口贸易合同,5次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金额共计2566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样本4 :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企业的汇兑事件
年3月至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企业进行虚构出口贸易,多次采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出口贸易汇款业务20件,共计1299.92万美元; 办理转口贸易汇款业务的20件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套期保值。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使用虚假文件向境外汇款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利用虚假文件的收受构成违反外汇的汇款行为,并处罚金244.53万元人民币。 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例5 :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汇兑事件
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国外相关企业,伪造海运提单,虚构出口贸易,非法向国外转移824.86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样本6 :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避事件
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企业勾结境外企业,进行虚假出口贸易,用无效提单进行出口贸易结汇,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样本7 :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企业逃避事件
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企业通过虚构中转贸易、篡改提单新闻、伪造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至国外。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逃跑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S2/)样本8 )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取方法非法经营案(/S2/) ) )。
年10月至年11月,陈氏等4人以本人、亲戚和朋友的名义,办理100张以上的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金,个人卖给当地商店和赌场。 相关金额为4亿7600万元。
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批准经营结汇、结汇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氏4人3-5年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样本9 :湖北省出身的刘某非法买卖外汇事件
年6月至9月,刘通过地下钱庄分三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换成港元,在香港买入股票,卖出股票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汇回,分八次汇回国内。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样本10 :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的事件
年8月至年3月,施某通过实际控制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开设离岸账户,使企业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出售给国内个人。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84万元。
例11 :黑龙江籍孙某逃亡事件
年4月至9月,孙先生为了非法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使用分割方法,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个境内个人账户,借用其69个个人的年购买额,将344.99万美元的违规汇出至本人管理的境外账户。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构成逃逸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样本12 :有山东籍史的非法买卖外汇事件
年6月至7月,史氏非法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将644万元人民币分成7份转移到地下钱庄管理的国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到123.47万澳元。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样本13 :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年9月至年9月,祝某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地下钱庄兑换1291.4万港币,转入国内所有人民币账户。 相关金额为1034.74万元人民币。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样本14 :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年5月,陈氏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将境外收到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所有人民币账户,相关金额为1037.4万元。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样本15 :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外汇买卖案件
年,潘氏通过国内个人结算账户从国内个人叶氏领取11件,共计403万元,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氏指定的境外供应商支付501万港币,用于动物饲料走私。
该行为构成违法介绍外汇买卖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样本16 :广东省出身的刘某逃亡事件
年11月,刘为偿还海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国内个人的年购买额,分批购买后汇款,将89.15万美元转移到本人管理的香港账户。
这种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构成逃逸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例17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引发的再出口贸易汇款事件
年9月至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远程公司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形轻,明显违背常识的,未对出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彻底审查,为这些公司进行出口贸易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限期修改,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样本18 :因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导致的个人分期购买案
从年5月到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共有17名个人办理了18笔购汇业务,金额为81.08万美元。 其中16人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贷出个人的购买额,帮助将该银行的负责人汪氏和朋友的购买额汇至国外账户。 年7月,该行为的5名员工办理了5笔购房款提取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贷出个人购房款支持了该银行负责人王某购房款的提取。
这种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加者首要是这种行为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万元,责令停止私卖外汇业务一年的处罚,并对同行负责人汪某处以罚款50万元,责令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样本19 :宁波银行上海张江分行违规引发的再出口贸易汇款事件
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分行向公司提交的提单均为复印件,收款人名称与该公司不符,不能说明该公司具有相关商品权利和真实的出口贸易背景的,未对出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彻底审查,为该公司办理出口贸易汇款4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责令限期修改,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停止公开汇兑业务一年的处罚。
样本2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引发的再出口贸易汇款事件
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对一家公司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受益人姓名与该公司不符,缺少提单、装箱单所含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的,未对出口贸易和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该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限期修改,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样本21 :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分行违规引发的贸易融资事件
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与实际生产经营严重脱节,结构合同未对贸易背景和证书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公司进行了19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例22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引发的再出口贸易汇款事件
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所在偏远公司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款人姓名与公司不符,不能说明公司具有相关商品权和真实出口贸易背景的,未对出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彻底审查,并按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限期修改,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样本23 :因违反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而导致的个人分期购买案
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管辖的分行,对同一公司多名员工当日通过新增账户批量申购、单笔近5万美元、本人未到帐等分期特征不审核个人委托申购的授权书等资料,对申购人民币的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 金额共计204.59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例24 :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导致的转口贸易汇款事件
年12月和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因公司提供的提单由货主指定受益人而未能转让。 根据提单消息,在该公司没有货物权的情况下,没有对出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彻底审查,分别为该公司办理了出口贸易购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例25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外汇买卖事件
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根据公司提交的合同,在公司为出口来源,应办理出口汇算业务,没有实际贸易汇算诉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和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彻底审查,为公司办理进口汇算三笔,金额共计375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限期修改,并处罚金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号( jjbd21 )由21世纪经济报道)姚瑶)、外管局官方微信合并而成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最高罚款606万!外管局公布公司、个体外汇25个违规范例”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7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