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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视觉中国发表了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虚增”问题,使视觉中国的照片依然在发酵。
去年,视觉中国的各项财务数据非常亮眼。 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和非净利润的扣除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
在光明业绩的背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发现,视觉中国每年因照片侵害而获得大量“赔偿性”收入,但这种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赔偿发生有偶发性的事项,既未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未计入非经常损益
与赔偿的会计解决相比,许多资深注册会计师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通常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应列入营业外收入。
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将赔偿收入计入主要业务,首要的是虚增日常经营相关的营业利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金额太大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为什么视觉中国赔偿收入的解决会违背会计界公认的解决方法? 具有这种赔偿金性质的收入到底应该如何会计解决? 作为公共企业,这种会计解决方法对投资者的决定有什么影响?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年报显示,视觉中国尚未确定如何用会计方法解决诉讼判决和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但事实表明没有将赔偿性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截图视觉中国年报
视觉中国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为771.47万元,其中政府补贴762.77万元,固定资产处置利润9210元,其他7.78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那一年,旗下孙企业华盖创意(北京)影像技术有限企业从上海复大医院获得28万元经济赔偿。 涉案的112张照片,法院判决上海盖大医院为向华盖创意企业赔偿经济损失每张照片作品2500元,用于制止侵权的合理律师费为500元。 除去律师费,112张照片的经济赔偿为28万元。 这28万元的赔偿收入,远远超过视觉中国除了当时的政府补助金以外的营业外收入。 很明显,视觉中国年度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同样,在视觉中国年的年报中,公开的营业外收入为15.66万元。 根据其披露,这笔收入是违约赔偿金的收益。 企业调查显示,根据法院判决,仅去年12月31日一天,视觉中国旗下的汉华易美涉诉讼获得的判决赔偿额就达到18.38万元,超过了视觉中国的年营业外收入。
视觉中国每年要打官司上千起,维权获得的赔偿金也是非常可观的数字,从财报来看,赔偿金显然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时表示,可以推测赔偿金未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计入主要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年,根据视觉中国财务报告,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没有产生金额。 那么,可以推测视觉中国将这部分货款作为主要业务收入进行会计解决。
视觉中国每年发行数千份法院文件,侵权赔偿收入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在主要业务收入中。 那么,这样的赔偿收入应该这样会计解决吗?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众多行业会计专家和审计专家,探寻了法律规制的依据:
首先,《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确定,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经常性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例如工业公司的制造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公司的商品销售、咨询企业的咨询服务、软件企业对用户的软件开发、安装企业的安装服务、建设公司的建设服务等主要业务。
那么,“侵权诉讼”和“侵权谈判”可以归类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存在不明确性,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不确定,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属偶发性,因此从业务性质上看,“侵权诉讼”和“侵权谈判”不能归类为日常经营活动。 这些从中国多年的财务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其公开的主要业务范围不包括“侵权诉讼”和“侵权谈判”
年度报告显示,视觉中国对收入确认的表现表明,收入金额在集团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收到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十分明确。
具体来说,视觉中国的收入只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转移资产聘用权和增值服务的收入三部分。
侵权谈判时,侵权人和视觉中国约定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达成的,基于侵权的前提,视觉中国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侵权人不得不支付超出常规价格的赔偿金。
视觉中国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金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和劳务,更谈不上商品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所以前两者不一致。
根据公司会计准则,转移资产的聘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聘用费收入等,不包括侵权诉讼和侵权谈判获得的赔偿金,因此也不属于第三款。
很明显,视觉中国取得的赔偿金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除了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做出规定外,公司的会计准则还限制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06 )》第5条,公司应当根据从购买者处收到或收到的合同或合同价款明确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 但是,收到或收到的合同或合同价款不公正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确定了,公司销售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必须根据已经收到的或者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明确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中还刊登了一篇文献,指出对发行商来说,在已经收到的货款或收款取款不公平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平的交易价格明确收入金额。 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商品时,销售者的货款过低或过高,如果不公平,应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明确入账。 如果合同或合同价格过高,实质上相当于购买者对商品购买者的非公益捐赠。 也就是说,购买者是捐助者,商品购买者是赠与者。
该文献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来解决合同价格与公平价格的差额。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视觉中国在侵权谈判中与侵权人约定的赔偿价格远远高于照片销售的正常价格。 通常的照片售价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这个价格显然不“公道”。
但是,这一差额没有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 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视觉中国发行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下,“交易价格明显失去公允价值的交易产生的部分损益”一栏中,视觉中国也没有报告发生金额。
另外,根据应用指南,不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经常性活动,也不是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总流入不应成为收入,而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另一方面,在视觉中国,赔偿本身是偶然的,与通常的经营活动无关,不能确认为“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而进行的经常活动”和“经常活动相关的活动”。
因此,视觉中国通过侵权诉讼和侵权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应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在侵权诉讼中,视觉中国多以旗下全资孙企——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企业)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企业(华盖创意) )为诉讼主体,向侵权方提起维权诉讼。
上海盖大医院是众多存在华盖创意与侵权纠纷的企业之一。
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该纠纷来源于上海翻盖大医院网站刊登的华盖创意企业主张权利的112张照片,根据相关证据,华盖创意企业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
上海复大医院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上海复大医院、上海复大医院血管瘤科、上海复大医院耳咽专科诊疗中心、上海复大医院甲状腺科4个wechat公开平台上,向普通市民提供相关作品,享有权利人对相关作品享有的新闻网络传播权
视觉中国对侵权的112张照片分别提起诉讼。 初审判决称,视觉中国要求赔偿上海复大医院每张照片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维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每张照片收费10000元。
最终,法院裁定,上海盖大医院为向华盖创意企业赔偿经济损失,为阻止摄影作品每张2500元和侵权,酌情查明了每件案件合理的律师费为500元,即每张照片3000元。 按112张照片计算,本上诉案中,华盖创意可从上海复大医院获得28万元经济赔偿。
在视觉中国及其旗下企业的侵权诉讼中,除了法院的判决外,还有大量的诉讼被驳回的情况。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联系了经历过与视觉中国谈判和诉讼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此过程中,了解到了一点视觉中国在发现照片侵权后进行侵权谈判的新闻。
其律师表示,相关客户是中国着名的EC平台。
年4月,韩华易美的工作人员致函顾客,认为用户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采用了其版权的263张照片。 验证了顾客可以识别的图像后,确实有一部分图像在官方推特和微信上被采用过。
年4月21日,经过多次协商,顾客和视觉中国就侵权谈判的价格达成一致。 为了防止顾客反感,汉华易美的员工需要特意发送邮件给汉华易美作为要约,顾客的代表律师作为约定回复邮件。
合同法规定,意思表示一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短信侵权谈判是指,对涉嫌侵权的图片按一定价格赔偿,263张图片按378元/张的价格赔偿。 邮件合作意味着顾客此后每年需要购买视觉中国的300多张照片,每张100元。
该律师表示,视觉中国认为构成侵权,因此必须赔偿。 赔偿的情况下,视觉中国提出的赔偿价格比正常的售价要高。
另外,《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联系了另一位经历过与视觉中国侵权谈判的相关人士,称与视觉中国的侵权赔偿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得到了解决。
●诉讼赔偿:
与赔偿的会计解决相比,许多资深注册会计师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通常诉讼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不能计入主要业务,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通讯》也刊登了关于卖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中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卖方收到的赔偿金应通过营业外收入解决的文献。
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丁会仁表示,报告书非主要业务的解体表明,视觉中国的诉讼收入是经常性、频繁性的收入,其披露的新闻掩盖了业务的本质。
他说,判决金额和营业外收入可能有一些不一致。 其中包括虚报正常主营业务收入,稀释不明诉讼业务收入。
●谈判赔偿:
《公司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对会计新闻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其中包含着“实质重于形式”。 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按照交易或部分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只以交易或部分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另一方面,在侵权谈判中,侵权行为在合同订立之前,形式上表现为“订单”“协议”,但实质上是为了不让侵权一方陷入长时间的诉讼,花费了太多的精力,在视觉上向中国“妥协”。
其次,视觉中国正常照片的售价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 议价远远高于正常价格,实质上是赔偿金。
一位注册会计师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公司获得的赔偿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出售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无形资产出售收益、罚款净利润等。
据此,为了充分体现业务的本质,视觉中国从侵权谈判中获得的赔偿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此确认,在实质上重于形式的会计大体上下,无论是法院判决获得的赔偿收入,还是侵权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在会计上解决。
但是,视觉中国显然将其作为主要营业收入,增加了营业收入,增加了营业利润。
年,视觉中国实现营业收入9亿8800万元,同比增长21.27%。 营业利润为3亿92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92%。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不完全的统计,从中国近年来激增的诉讼情况来看,每年有上千起法院判决,每张照片赔偿几百、上千元,可以想象,每年错误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绝不是小数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通过企业调研统计发现,从年到年,视觉中国及其下属的汉华易美、华盖创意三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庭审文件包括一审、二审及执业判决) )每年多达千起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视觉中国在过去两年平均每个工作日参加7起以上的诉讼。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记者不完全统计的判决结果中,视觉中国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原告在初审时的胜率达到了80%~90%。
另一方面,在视觉中国及其关联企业以原告身份提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的案件中,在记者未完全统计的案件中,约50%的诉讼案件最终以原告的诉讼撤诉结束,以“诉讼撤诉”或“维权营销”的商业模式,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只有不到三成的案件进入最终判决程序,其余为法院认为不应该公开判决或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等情况。
整理其判决文件发现,从视觉上看,中国侵权照片索赔额达数万元,被告不愿进行侵权谈判时,选择通过法院判决,一般每张照片赔偿额为1000~3000元。
如果用谈判的方法支付赔偿金的话,会比通常的购买价格高很多。 参考侵犯上诉权的谈判案例,购买套装的,谈判约定的照片为每张378元; 如果不购买套餐,谈判中约定的赔偿价格为每张照片3000元左右。
正常购买视觉中国的照片,一般单张要几十元到几百元。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调查称,视觉中国维权营销曾被提及借用远东实业上市时的交易报告。
年,视觉中国借壳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公开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及相关交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企业,北京汉华易美摄影有限企业】是专业的维权部门。 组建了20多人专业的维权团队……目标企业联合国内律师事务所,对严重侵害目标企业合法利益的公司提起诉讼……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企业因侵犯版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将部分侵害客户变为企业客户。
根据这份报告,当时独立财务顾问为西南证券,经营者为童星、朱正贵、胡恒君的远东实业财务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负责人张爱国、孙淑平视觉中国(华夏视觉、汉华易美)的财务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判断机构为中和资产判断有限企业,负责人为朱军、安海风。
年~年,视觉中国借壳上市后,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均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作),其签名会计师分别为李岳军、黄丽琼、安素强。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通过电话和邮件,向中审众议院会计师事务所采访了以下问题。
视觉中国为什么把判决赔偿收入作为主要业务来解决,其依据是什么?
判决收入和谈判赔偿收入计入主要业务收入后,视觉中国的营业利润虚增了吗?
在发出消息之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回复。
另一方面,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作为借壳上市的交易对手,在《报告》声明中保证《报告》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文案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另外,视觉中国借贷上市时的法律顾问、资产判断机构、审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无一例外在《报告》的声明中,事务所、企业及经营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判断师引用《报告》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数据、判断数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复印件
据深圳市合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执行总裁、高级会计师和进介绍,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多有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判断机构。 为了督促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赔偿金计入营业收入,其金额非常大,作为上市公司,这样的会计解决会对投资者的决定产生什么影响?
对此,《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宁波来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企业总经理陈宇,称资本市场注重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常用指标为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库存周转率、现金流比率、销售现金流等 投资者更重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往往是非主要业务收入,存在不确定性。
陈宇进一步表示,市盈率是企业市值对企业净利润指标的比率,用于评价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企业。 上市公司如果将其赔偿等一次也不重复的收入计入其营业收入,就会给投资者一种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感觉,引导投资者评价企业业务的快速发展增长。
视觉中国将法院诉讼赔偿收入纳入主要业务收入,合理吗? 是否有将具有“赔偿性”的收入列入主要业务,从而增加收入的嫌疑?
关于这个问题,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视觉中国负责人。
关于赔偿问题,视觉中方认为,法院的诉讼赔偿收入基于被告实际采用涉案照片素材的行为,是综合考虑照片素材市值、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企业证据收集、保全等相关合理支出之和而做出的判决,因此,该判决适用于公司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应用 另外,企业在年度报告中也明确了,年度企业在诉讼中胜诉的判决金额不到主要业务收入的1%。
关于谈判的定价和是否纳入主要业务收入,视觉中国回答说,企业对顾客的售价,综合考虑了企业提供文案和服务的相关价格、顾客的录用数量、频率和场景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确认是否被列为主要业务收入时,企业的评估以企业销售的复印件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为主要业务对象为基础。
企业是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收入清单进行合理评估的,不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视觉中国将诉讼赔偿款计入营业收入,注会:涉嫌虚增利润!企业回应:赔款与主营业务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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