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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日前,山东滨州魏桥自备电厂电价比国家电网低1/3的报道引发了打破电力垄断的呼声。 不久前,我国反垄断审判行业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已经由最高法院发表。 《审理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多个亮点,公民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有人指控,对于共同涨价等垄断行为,垄断公司必须承担举证倒置责任等。
虽然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但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保护顾客利益的作用,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体现。 现实情况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截至年末全国受理的61起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从经审查的案件中胜诉的很少。 首要原因是垄断纠纷案件,原告难以取证和解释垄断行为,这关系到司法对公民反垄断行为的保障问题。
无论是个别市民还是作为顾客的组织和集团,在遇到公司实施的垄断价格协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要拿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并不容易。 因为面对民事诉讼原告,作为被告的垄断公司有资金特征、时间特征、法律人才特征,客户注定无法消费诉讼时间和金钱价格。 除非弄清垄断者的过失证据,否则大多数情况下客户最后只能乖乖认输。 为此,必须说明在反垄断的诉讼实践中,原告很难取证,垄断行为很难。
目前,反垄断法在立法思想上过分强调建立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模式,忽视了司法机构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和反垄断司法机构的建立,对反垄断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 关于私人如何提起反垄断的民事诉讼、诉讼管辖、诉讼程序和证据等,反垄断法没有具体规定,这样,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就会因诉讼机制的缺失而沦落为空。 此次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为不同类型,特别确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竞争限制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被告对被指控排除垄断协议、竞争限制无效承担举证责任,有极大缓解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意义。
垄断会扭曲竞争,作为垄断利润的最终源泉,客户的利益也会受损。 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以保护顾客利益为提高其实施效果的切入点,我国此次建立公民为垄断公司的民间诉讼机制是进步的,但要实现上述目的,还需要效仿国家成熟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反垄断国家诉讼机制
从美国反垄断司法的实践看,国家诉讼的价格比较高,但国家诉讼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发挥着个人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 除了国家诉讼和个人诉讼的侧重点不同外,它还是启动个人诉讼的比较有效的机制,是反垄断法得以全面实施的保证机制。 事实上,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满足“损害—赔偿”正义的大致要求。
中国是反垄断之前就传下来的国家,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也很短,反垄断法的执行经验也非常有限,执行能力很弱。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实垄断行为,保护竞争对手和顾客免受垄断公司的侵害,必须有司法的有力保障,以此次司法解释为起点,尽快建立完善的反垄断规则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制度供给不足带来的执法困境。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邓聿文:反垄断还须树立国家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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