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19字,读完约3分钟
本公司北京3月31日电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整个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 《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确定的依据。
为了比较有效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领域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领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必须参加存款保险。 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均属于保险存款范围。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还款,最高还款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个限额高于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障水平,可以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保险机构全部按保险存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合计的金额在最高还款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还款; 超出的部分可以依法从保险公司的清算财产中领取。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快速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还款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缴纳主体和费率。 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支付。 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距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状况、存款结构状况及基金累计水平等因素制定调整,并经国务院批准执行。 各保险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予以明确。
为了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确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被保险存款的情况。 其中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险机构的交接组织,实施被保险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向保险机构的破产申请等。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偿还存款。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基本上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采取早期矫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快速、比较有效地处理金融风险,确保银领域的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9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