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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春来/文
渤海溢油事故已经发生了4个多月,但至今生态索赔还没有开始。 从社会各界来看,国家海油局的正式诉讼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快,民间受害渔民和律师的民事或公益诉讼也无法鉴定损害、提供证据,因此难以立案,很难取得进展。 这一切的根源是什么呢?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但事件发生后,由于生态环境污染判断缺乏定损体系和法律制度而难以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可能是渤海溢油事故生态流失的深刻根源。
笔者最近参加了由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北京中林资产判断有限企业组织的“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判断与法律机制”研讨会,行业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环境保护、判断、法律界人士打破了领域边界,首次跨行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判断与法律交流与合作。
相关人员关注的重点是建立确定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第三方鉴定判断体系、判断方法、诉讼投诉等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建立第三方独立鉴证的生态判断体系是当务之急,在“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对全社会公众负责的大体上下,生态灾害调查和损失判断的主体独立于生态环境利益相关者(政府、损害方和受害方),并与之相关。
国家林业局勘察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告诉笔者,判断由独立第三方承担,对各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特殊判断,不能轻易“一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适用的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经济效益的各方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西部经济开始崛起。 由于西部的生态环境更脆弱,一旦损坏,就无法恢复。 为了不走东部地区工业快速发展的老路,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判断和补偿机制。
相关机制首先必须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损失价值纳入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范围。 在此基础上,必须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损失价值纳入建设价格。 例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占用林地、湿地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失价值。 另外,将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为补偿、重建的参考依据,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在政府监督主导下、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赔偿机制。 / br// h /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渤海溢油索赔反思:需建第三方鉴定判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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