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宋怡青经北京

保监会再次严厉打击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扩大监管范围。

近日,保监会修订了2005年版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规定》),并就修订后的复印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

,《行政处罚规定》的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 吴定富保监会主席此前向媒体表示,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梳理现有法规,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和新法在业务快速发展、企业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保持一致

“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更为严厉

针对2005年版的《行政处罚规定》,记者发现修订版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条款从原来的第9条变更为第12条,更加严厉, 除新增了“取消当事人在职资格、工作资格”、“取消资格证书”的规定外,还首次确定了“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严厉处罚。

“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指出,新法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和高管的监管力度。 其中第九十一条确定,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保监会有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被保险业禁止。

另外,修改后的《行政处罚规定》中,保险企业法人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企业法人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包含在失效资格证书中,但在2005版中

加强监管范围更广的

处罚,同时修订版扩大了行政监管的范围。 例如,新增了对外资保险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其中指出,对违法违规的外资保险代表机构,保监会可以依法撤销驻华代表机构,并责令更换首席代表。

“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一些外资保险代表在中国违规经营保险业务。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代表处不是商业机构,没有资格经营保险业务。 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外资保险代理人,通过对中国资本保险企业的介绍业务,将保险分给海外的企业,严重扰乱了中国保险领域的秩序。 鉴于这种情况,保监会将对外资保险代理人的处罚写进了修订本。

“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修订版的处罚范围不仅增加了外资保险代理人,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同样写在行政处罚之列。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资产管理企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新《保险法》生效的两条投资渠道都密切相关,保监会此时将保险资产企业的确定写入《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为了领域自律,也是对投资风险防范的重要体现。 ”上述行业的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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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职责权限放宽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还明显放宽了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 [/BR/] [/BR/]根据2005版《行政处罚规定》,各保监局“对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罚款20万元以上,对其工作人员罚款5万元以上”“对保险中介机构罚款10万元以上,对其工作人员罚款3万元以上” 但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删除了上述表述,只规定“吊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吊销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任职资格”须经保监会批准。

“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今年是保监会监管的一年,下半年的重要任务是放三天假。 因此,为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监会对派出机构的职责也进行了适当的放权。 ”郝演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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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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