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记者曹顺妮从北京
获悉:“过去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和股东,但现在获准发行金融债券,我们的融资渠道又多了一条。 ”。 中海外贸金融租赁有限企业杨先生昨天告诉记者。
8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4日,以下简称《公告》),对金融租赁企业和汽车金融企业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企业注册5亿元以上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企业注册8亿元以上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普通融资租赁企业符合这个条件。 ’杨先生解释说。
资产质量方面,要求“近一年的不良资产率低于区域平均水平,能够充分计算资产损失”。 从经营情况来看,“近三年连续盈利,近一年的利润率不低于领域平均水平,有稳定的盈利前景”、“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金融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对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企业,资质良好但设立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为防范风险,《公告》规定,金融租赁企业和汽车金融企业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金融债券融资不仅拓宽了我们的融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价格。 ”杨先生解体说:“金融债券的发行,一定进一步推动了债市的迅速发展。”
截至2009年7月底,中国有金融租赁企业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企业10家,资产总额378亿元。 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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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企业获准发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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